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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河南宏超冶金粉末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王红超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7356775X
    执行依据文号 (2014)汴民初字第184号
    案号 (2018)豫02执恢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1-15
    发布日期 2018-07-05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河南宏超冶金粉末有限公司、王红超、吕晓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陈洪波借款本金70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7月18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 二、被告巩义市宏达冶金材料有限公司、贺延平、曹磊、徐海军对被告河南宏超冶金粉末有限公司、王红超、吕晓俊的上述还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驳回原告陈洪波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18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承担(原告已垫付,由被告随上述给付款项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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