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河南宏超冶金粉末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王红超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57356775-X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洛民三初字第00077号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2017)豫0306执159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7-03-21 |
| 发布日期 | 2017-04-18 |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河南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河南宏超冶金粉末有限公司豫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南省智杰置业集团有限公司5333093元 被告河南宏超冶金粉末有限公司豫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南省智杰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代偿后利息(2014年3月14日起至2014年3月19日起按照本金5933093元计算,2014年3月20日起至2014年4月14日按照本金5633093元计算,2014年4月15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本金5333093元计算,利率均为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四倍 被告巩义市宏达冶金材料有限公司对上述一、二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河南宏超冶金粉末有限公司追偿 驳回原告河南省智杰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32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河南宏超冶金粉末有限公司、巩义市宏达冶金材料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已由原告垫付,待执行时一并结清)。本案鉴定费29000元由原告河南宏超冶金粉末有限公司负担(已由被告郑州华宇高炉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垫付,带执行时一并结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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