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河南宏超冶金粉末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王红超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57356775X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汴民初字第184号 |
| 案号 | (2016)豫02执138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6-08-19 |
| 发布日期 | 2016-12-06 |
| 已履行 | - |
| 未履行 | - |
| 省份 | 河南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河南宏超冶金粉末有限公司、王红超、吕晓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陈洪波借款本金70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7月18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二、被告巩义市宏达冶金材料有限公司、贺延平、曹磊、徐海军对被告河南宏超冶金粉末有限公司、王红超、吕晓俊的上述还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驳回原告陈洪波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18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承担(原告已垫付,由被告随上述给付款项一并支付给原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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