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河南宏超冶金粉末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王红超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57356775X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洛民二初字第036号 |
| 案号 | (2016)豫03执116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6-04-07 |
| 发布日期 | 2016-11-07 |
| 已履行 | - |
| 未履行 | - |
| 省份 | 河南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1.王红超与河南宏超冶金粉末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何冰借款286.5万元及利息;2.被告王彦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王彦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王红超与河南宏超冶金粉末有限公司追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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