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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河南宏超冶金粉末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王红超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7356775X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洛民二初字第036号
    案号 (2016)豫03执11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4-07
    发布日期 2016-11-0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1.王红超与河南宏超冶金粉末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何冰借款286.5万元及利息;2.被告王彦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王彦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王红超与河南宏超冶金粉末有限公司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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