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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天津)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2010671****160Y
    执行依据文号 (2021)津0106民初1567号
    案号 (2021)津0106执471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11-04
    发布日期 2022-03-0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天津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天津)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30日前给付原告北京世纪洪雨科技有限公司500000元,于2021年12月31日前给付原告北京世纪洪雨科技有限公司554225.21元;二、若被告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天津)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期足额履行本调解书第一项给付义务,原告北京世纪洪雨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对全部款项申请强制执行;三、若被告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天津)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期足额履行本调解书第一项给付义务,应以1054225.21元为基数,向原告北京世纪洪雨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自2021年4月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的违约金,违约金最高上限不超过10542元;四、双方别无其他争议,本案纠纷就此一次性了结;五、案件受理费14498元,减半收取7249元,由被告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天津)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承担(于2021年12月31日前给付原告北京世纪洪雨科技有限公司)。上述调解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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