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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天津)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2010671****160Y
    执行依据文号 (2021)津0106民初1677号
    案号 (2021)津0106执376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民事第二审判庭
    执行法院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7-27
    发布日期 2021-12-2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天津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天津)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安徽华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费1049879.45元及利息(以1049879.45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支付2020年6月3日至实际付清之日的利息);二、驳回原告安徽华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517元,由原告安徽华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74元,被告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天津)工程有限公司负担714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及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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