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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天津)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2010671****160Y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381民初2020号
    案号 (2021)苏0381执恢120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8-16
    发布日期 2021-09-0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天津)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周洪芳、徐西周、徐西珍、徐艳春各项损失合计414868.62元;二、驳回周洪芳、徐西周、徐西珍、徐艳春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6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158元,由周洪芳、徐西周、徐西珍、徐艳春负担2579元,由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天津)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579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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