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太公(璜泾)行罚决字〔2020〕2711 号
    违法行为类型 《江苏省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
    行政处罚内容 根据《江苏省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第十七条、第三十二条第四项、第三十三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太仓市勇财货运有限公司罚款贰仟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0-10-19
    决定机关 太仓市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