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 决定书文号 | 台税二稽罚[2020]52 | 
| 违法行为类型 | 台州向庆安全防护装备有限公司其他违法 | 
| 行政处罚内容 | 违法事实:你单位在2017年2月份期间,向“远达不锈钢材料商店”购买材料时取得店铺老板赵正国提供的“兴化市海龙不锈钢材料贸易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发票详情:序号发票号码开票日期销货单位货物名称金额税额价税合计抵扣时间1187301242017-02-21兴化市海龙不锈钢材料贸易有限公司316光圆42735.047264.9650000.002017年3月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你单位已入账,认证并抵扣税款,造成少缴纳2017年3月增值税7264.96元、城市维护建设税363.25元及教育费附加217.95元、地方教育附加145.30元。你单位向“远达不锈钢材料商店”购买材料时取得“兴化市海龙不锈钢材料贸易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系取得第三方开具的发票,进项不得抵扣,应补缴增值税7264.96元、城市维护建设税363.25元及教育费附加217.95元、地方教育附加145.30元。你单位已自行调整2017年度应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以上事实,有你单位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认证结果清单、记账凭证、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附列资料、出入库单、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等复印件和原江苏省兴化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出具《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并有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徐象庆、会计陈芳的询问笔录及稽查工作底稿与之相互为证。你单位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所列之偷税行为,造成少缴增值税7264.96元、城市维护建设税363.25元。处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决定:对你单位的偷税行为,处所偷增值税税款7264.96元百分之六十的罚款计4358.98元、城市维护建设税税款363.25元百分之六十的罚款计217.95元。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05-08 | 
| 决定机关 | 台州市税务局 | 
| 法定代表人 |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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