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穗花工商处字[2016]315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年度报告及公示信息违法行为 |
行政处罚内容 | 当事人:广州市益威复合材料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4MA59A5G47W法定代表人:郑涛初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住所: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金狮工业区据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东)显示,当事人于2016年11月24日填报并公示2015年年度报告,涉嫌不按照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为查清案情,我局于2016年12月9日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未在法定时间(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内公示2015年年度报告,直至2016年11月24日才公示2015年年度报告,超过年度报告规定期限4个月。证明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据1.当事人委托代理人钟洁红提供的当事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其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据2.当事人委托钟洁红来我局接受调查当事人涉嫌未按规定公示2015年年度报告一事的《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据3.对当事人委托代理人钟洁红的询问笔录1份。证据4.经当事人确认的“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东)-企业公示信息”网页截图1份。证据5.当事人提供的广州工商红盾信息网2015年年度报告“已公示状态”网页截图1份。证据6.当事人提供的情况说明1份。以上证据1—6均由当事人或被询问人签名确认。2016年12月21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穗花工商告字〔2016〕第0201612210000246-00016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综上,我局认为,当事人于2016年11月24日公示2015年年度报告,超过年度报告规定期限4个月,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款“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和《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商事主体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期限及时通过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登记机关报送年度报告及其他相关信息,并向社会公示。”的规定。依据《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项“商事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公示义务;情节严重的,由登记机关给予下列处罚:(一)未按照规定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登记机关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信息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狮岭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所通过广州市非税收入系统缴纳罚款,或者凭狮岭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所出具的缴款通知书到相关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花都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6-12-28 |
决定机关 | 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郑涛初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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