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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福建实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5000015****5518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粤03民终25282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21)粤0306执732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3-23
    发布日期 2021-09-2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0321219608564】。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106元,由上诉人福建实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一审判决判项为: 一、被告深圳市兴飞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三惠科技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243121.83元及利息(利息以人民币243121.83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8年12月1日起计至2019年8月19日,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偿清之日止); 二、被告福建实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对被告深圳市兴飞科技有限公司所欠原告深圳市三惠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付款责任; 三、驳回原告深圳市三惠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给付金钱义务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106元,保全费1789元,均由被告深圳市兴飞科技有限公司、福建实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连带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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