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南充天来酒店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安小平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68237220-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渝五中法民初字第01414号 |
案号 | (2018)渝05执236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3-06 |
发布日期 | 2018-04-27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重庆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15)渝五中法民初字第01414号双方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原告张民与被告天来酒店有限公司、南充天来酒店有限公司、重庆深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安晋辰、深圳天来文旅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安小平、安政军、成都天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致确认:自2014年2月18日即本案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至本调解协议签订之日,天来酒店有限公司尚欠张民借款本金2000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自2015年3月8日起至借款本金付清时止,以贰仟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二、天来酒店有限公司、南充天来酒店有限公司、重庆深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安晋辰、深圳天来文旅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安小平、安政军、成都天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共同于2016年8月31日前一次性全部偿还上述第一条所确认的借款本息。若天来酒店有限公司、南充天来酒店有限公司、重庆深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安晋辰、深圳天来文旅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安小平、安政军、成都天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能按照前述约定一次性偿还张民上述借款本息的,自愿共同按照本调解协议第三条的约定偿还原告张民的借款本息。三、双方一致同意,天来酒店有限公司、南充天来酒店有限公司、重庆深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安晋辰、深圳天来文旅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安小平、安政军、成都天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能于2016年8月31日前一次性归还张民上述借款本息的,自愿按照以下方式向张民偿还借款:1.于本调解协议之日,天来酒店有限公司、南充天来酒店有限公司、重庆深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安晋辰、深圳天来文旅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安小平、安政军、成都天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张民案件受理费、诉前保全费、借款本金140万元以及之前已经产生的利息49.8367万元;2.剩余本息,天来酒店有限公司、南充天来酒店有限公司、重庆深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安晋辰、深圳天来文旅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安小平、安政军、成都天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按照如下列表进行偿还:还款时间 归还本金(万元) 归还利息(万元)2016年9月20日 120 44.242016年10月20日 120 46.642016年11月20日 120 49.042016年12月20日 120 51.442017年1月20日 120 53.842017年2月20日 120 56.242017年3月20日 120 58.642017年4月20日 120 61.042017年5月20日 120 63.442017年6月20日 120 65.842017年7月20日 120 68.242017年8月20日 120 70.642017年9月20日 120 73.042017年10月20日 120 75.442017年11月20日 120 77.842017年12月20日 60 40.12合计 1860 955.72此外,天来酒店有限公司、南充天来酒店有限公司、重庆深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安晋辰、深圳天来文旅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安小平、安政军、成都天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还自愿共同另行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8号)之规定,自2016年9月1起以迟延履行本金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一点七五向张民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利息,直至付清为止;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利息由天来酒店有限公司、南充天来酒店有限公司、重庆深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安晋辰、深圳天来文旅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安小平、安政军、成都天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按照上表所示的还款时间按月支付给张民。天来酒店有限公司、南充天来酒店有限公司、重庆深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安晋辰、深圳天来文旅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安小平、安政军、成都天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可以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本息,天来酒店有限公司、南充天来酒店有限公司、重庆深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安晋辰、深圳天来文旅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安小平、安政军、成都天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前偿还借款本息的,以未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2%的月利率根据实差天数扣减利息。张民指定以下账户为收款账户:户名:张民,开户行:华夏银行,账号:6230210170057735。四、天来酒店有限公司、南充天来酒店有限公司、重庆深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安晋辰、深圳天来文旅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安小平、安政军、成都天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归还全部借款本息后2个工作日内,张民向法院申请解除本案中所有的财产保全措施。五、根据本调解协议生效之日,天来酒店有限公司、南充天来酒店有限公司、重庆深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安晋辰、深圳天来文旅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安小平、安政军、成都天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在本案审理中提交的所有司法鉴定申请。六、天来酒店有限公司、南充天来酒店有限公司、重庆深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安晋辰、深圳天来文旅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安小平、安政军、成都天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按照本调解协议的约定将本案的债务本息付清后,基于本案民间借贷纠纷产生的所有债权债务全部了清,任何一方不得再向对方另行主张权利。七、若天来酒店有限公司、南充天来酒店有限公司、重庆深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安晋辰、深圳天来文旅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安小平、安政军、成都天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违反本调解协议第三条或有其他任何逾期行为的,张民有权要求天来酒店有限公司、南充天来酒店有限公司、重庆深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安晋辰、深圳天来文旅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安小平、安政军、成都天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立即偿还全部借款本息,且有权就剩余借款本息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八、各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各方当事人签字、捺印或盖章后即具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案案件受理费176800元,减半收取88400元,诉前保全费5000元,共计93400元,由天来酒店有限公司、南充天来酒店有限公司、重庆深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安晋辰、深圳天来文旅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安小平、安政军、成都天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和诉前保全费已由原告张民垫付,被告天来酒店有限公司、南充天来酒店有限公司、重庆深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安晋辰、深圳天来文旅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安小平、安政军、成都天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当于2016年8月31日前一次性支付给原告张民)。 |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