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南充天来酒店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安小平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68237220-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渝05民初864号 |
案号 | (2017)渝05执1752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7-10-09 |
发布日期 | 2017-11-23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重庆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重庆深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重庆涪商贸易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0万元及逾期利息损失(自2015年9月22日起至本息付清之日止,以2000万元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并减去已经实际支付的140310.84元); 二、被告重庆深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涪商贸易有限公司律师服务费10万元; 三、被告安政军、安小平、深圳天来文旅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天来酒店有限公司、成都天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充天来酒店有限公司对被告重庆深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上列第一项、第二项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驳回原告重庆涪商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债务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3504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共计178504元,由被告重庆深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安政军、安小平、深圳天来文旅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天来酒店有限公司、成都天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充天来酒店有限公司连带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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