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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大连东和粮油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1020068****761H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辽0202民初7938号
    案号 (2017)辽0202执391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12-18
    发布日期 2019-03-1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赵超明、苏志亮共同偿还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借款本金430万元; 二、被告赵超明、苏志亮共同给付原告截止至2016年7月12日的利息、罚息、复利共计150530.23元; 三、被告赵超明、苏志亮共同自2016年7月13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所签订的《个人经营贷款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利率给付原告借款利息、罚息、复利; 上述一至三项中被告应偿付原告之款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付清;若逾期给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四、被告张吉明、大连东和粮油有限公司对上述一至三项被告赵超明、苏志亮应偿还原告之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五、原告对抵押物即被告赵超明名下位于大连市中山区丹东街57号1单元5层1号(中私有2011106029号)房屋、大连市中山区丹东街57号2单元5层2号(中私有2011106036)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 诉讼费43300元(含公告费900元),由四被告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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