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亚特电缆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2090360****021K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0903民初2862号 |
案号 | (2021)苏0903执2941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10-15 |
发布日期 | 2021-12-29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乙方共支付甲方112万元,其中2020年6月10日前付20万元,甲方收到该款项后撤诉;然后乙方每月30日前付甲方20万元,11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所有尾款;法院退的全部诉讼费用均归乙方,如法院直接退给甲方,则从112万元中扣除;二、如乙方逾期支付,则乙方按全部应付未付金额每日2%的计算标准支付甲方违约金,直至乙方全部付清之日止;三、甲方收到乙方全部应付款项(如逾期,则包含约定的违约金)后,双方本次争议即解决完毕。”原告强光山、被告亚特公司及王乃江均在协议落款处签字、捺印、盖章。嗣后,被告亚特公司在2020年6月30日向原告强光山支付200000元,原告强光山于2020年7月1日申请撤诉,本院于2020年7月3日作出(2020)苏0903民初2009号民事裁定书,准予原告强光山撤诉。后由于被告亚特公司未按调解协议内容履行按期付款义务,现原告强光山再次诉至本院。另查明,原告强光山为本次诉讼与江苏杨传圣律师事务所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并支付委托代理费65000元。同时,原告强光山为本次诉讼保全,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缴纳了保全担保费3000元。本院认为,原告强光山为工程顺利完工为被告亚特公司周转借用电缆,嗣后被告亚特公司已实际获取相应价款,且向原告强光山出具欠条以及达成调解协议,并按调解协议偿还部分款项,由于被告亚特公司未按调解协议履行,引起讼争,应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本院对原告强光山要求被告亚特公司给付欠款920000元的请求依法予以支持。关于原告强光山要求被告亚特公司给付违约金的请求,因双方在调解协议中约定的违约金标准每日2%畸高,原告强光山主动将违约金标准下调至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该主张不违反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支持由被告亚特公司向原告强光山支付以920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7月1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的违约金。对于原告强光山主张违约金中包含其支付的律师代理费65000元,因原、被告双方并未约定律师费用,故本院对此不予支持。另原告强光山主张3000元保全担保费,系其为本次诉讼综上,本院对原告强光山的诉讼请求,部分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法释[2020]15号)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江苏亚特电缆有限公司偿付原告强光山电缆折价款92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以920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7月1日起至实际偿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和保全担保费3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强光山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371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2371元,由原告强光山负担710元,被告江苏亚特电缆有限公司负担11661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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