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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亚特电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90360****021K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苏0903民初1616号
    案号 (2021)苏0903执216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8-12
    发布日期 2021-10-2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江苏亚特支付原告黄兰青2019年度、2020年度分红款38560元,被告王乃斌支付原告黄兰青股权回购款211000元,上述回购款、分红款合计249560元,由江苏亚特和王乃斌于2021年5月31日前支付50000元,于2021年9月至2021年12月每月各偿还49890元,并互负连带支付责任。二、如果被告江苏亚特、王乃斌按照上述约定的期限及金额履行还款义务,原告黄兰青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与被告江苏亚特、王乃斌就本案争议再无瓜葛。三、如果被告江苏亚特、王乃斌未按照上述约定的期限及金额履行还款义务,原告黄兰青可就被告江苏亚特、王乃斌未履行3的金额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告江苏亚特、王乃斌并对未履行的金额承担自2020年11月10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四、被告江苏亚特、王乃斌按照本调解协议履行完毕,原告黄兰青协助将持有的被告江苏亚特10万元股权变更至被告王乃斌名下。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4916元,减半收取2458元,由被告王乃斌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本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拒绝签收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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