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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贵州锦程汇通劳务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付云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520103MA****GY0P
    执行依据文号 (2017)黔0103民初3801号民事判决书;(2018)黔 01 民终 3153 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8)黔0103执334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暂无
    立案日期 2018-12-03
    发布日期 2019-05-3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贵州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审主文: 一、被告付云、贵州锦程汇通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邹从辉借款本金6万元及利息(利息按照年利率6%计算,以未偿还借款本金为基数,从2017年6月2日计算至本判决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邹从辉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630元,由原告邹从辉负担6545元,由被告付云、贵州锦程汇通劳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085元。 二审主文: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 398 元,由上诉人付云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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