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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主能光塑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80439****870E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苏0804民初4002号
    案号 (2020)苏0804执202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9-04
    发布日期 2021-02-2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4被告江苏主能光塑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郑海支付拖欠工资65011.49元、垫付费用16705元,合计81716.49元,并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2016年10月8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39元,公告费600元,合计2839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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