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普卫公罚【2017】1059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舟山市普陀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泳池水不符合卫生标准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处罚人:舟山市普陀文化传媒有限公司;2017年7月25日,本机关对你单位在舟山市普陀区东港街道海印路1055号经营的游泳池进行了卫生监督抽检,并委托普陀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检测,检测项目为细菌总数、大肠菌群、pH值、浑浊度、尿素。2017年8月1日舟山市普陀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在其出具的(舟普疾控)检字第20170554号检测报告中显示:样品小号003,采样地点:训练池深水区,检测项目:尿素检测值为9.16mg/L,标准值为≤3.5mg/L;样品小号004,采样地点:训练池浅水区,检测项目:尿素检测值为9.34mg/L,标准值为≤3.5mg/L,以上检测结果均不符合GB9667-1996《游泳场所卫生标准》的规定,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情况涉嫌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及《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通过调查,现依法查明你单位虽有开展水质循环净化消毒工作,但强制淋浴操作不规范,导致2017年7月25日被抽检的6处水样中有2处检测结果不符合GB9667-1996《游泳场所卫生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7-09-01 |
决定机关 | 区卫计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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