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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菏泽牡丹区市监行处字[2017]1135号
    违法行为类型 未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营业场所醒目位置
    行政处罚内容 警告#罚款0.5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7-08-25
    决定机关 菏泽市牡丹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万忠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