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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百世家居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9359345-0
    执行依据文号 (2015)穗云法人民初字第00334号
    案号 (2016)粤0111执154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1-29
    发布日期 2018-12-1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1、 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告刘少平向原告广州弘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4800000元及利息和罚息(2015年3月10日至2015年6月11日期间的利息以5000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15.6%计付;2015年6月12日至2015年7月7日期间的利息以4900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15.6%计付;2015年7月8日至清偿之日的利息以4800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15.6%计付。罚息自2015年4月10日起,按上述利息的计算方法的150%计付。利息与罚息的总额以不超过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为限); 2、 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告刘少平向原告广州弘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62400元; 3、 被告刘少平不履行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时,原告广州弘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有权从依法处置被告东莞市长富广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抵押的东莞市大朗镇长富东路318号长富商贸广场C1-11C号(粤房地权证莞字第2000558648号)、C2-11D号(粤房地权证莞字第2000558646号)、C2-11C号(粤房地权证莞字第2000558647号)、C1-11D号(粤房地权证莞字第2000558649号)房屋产权所得的价款中,在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权总额范围内优先受偿; 4、 被告东莞市长富广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百世家居集团有限公司、梁肖宽分别对被告刘少平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总额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东莞市长富广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百世家居集团有限公司、梁肖宽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向被告刘少平追偿; 5、 驳回原告广州弘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9279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刘少平负担,被告东莞市长富广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百世家居集团有限公司、梁肖宽对上述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已经预交受理费49279元、保全费5000元,其同意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将应负担的受理费、保全费直接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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