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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东莞市品邦电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190007****770P
    执行依据文号 (2017)粤0704民初1713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8)粤0704执128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9-12
    发布日期 2018-12-1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东莞市深安电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货款259226.90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逾期还款利率计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清款日止,其中以10182元为基数自2017年2月1日起计、以91096元为基数自2017年3月1日起计、以33630元为基数自2017年5月1日起计、以75643.90元为基数自2017年6月1日起计、以48675元为基数自2017年7月1日起计)给原告江门市金维电子材料有限公司; 二、东莞市品邦电子有限公司对被告东莞市深安电子有限公司的上述货款259226.90元及2017年9月23日起计付的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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