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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南昌美林罐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6010069****166R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赣0104民再9号
    案号 (2020)赣0104执3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1-15
    发布日期 2020-03-1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维持本院(2016)赣0104民初176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解除原告郑璇与被告南昌美林罐业有限公司签订的《借款协议书》”;第二项,即“被告南昌美林罐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郑璇支付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0元及其利息(自2016年5月14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第三项,即“被告寇磊对上述被告南昌美林罐业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高强平对南昌美林罐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郑璇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义务人未能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原审案件受理费1506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0060元(郑璇已预交),由南昌美林罐业有限公司、高强平、寇磊承担。本案再审案件受理费15060元(郑璇已预交),依法退回郑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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