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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西清源陶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聂顶明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63824839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赣0924民初681号
    案号 (2016)赣0924执53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宜丰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宜丰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11-11
    发布日期 2017-09-1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被告江西清源陶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李保群工资53266元。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江西清源陶瓷有限公司负担。 判决如下: 被告江西清源陶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李保群工资53266元。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江西清源陶瓷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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