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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西清源陶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聂顶明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63824839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年宜中法民一初字第00031号2015年宜中法民一初字第00031号
    案号 (2016)赣0924执50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宜丰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11-07
    发布日期 2016-12-1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由被告聂顶明、江西清源陶瓷有限公司、吴娟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归还原告李健军借款本息14200597元及之后利息。案件受理费14635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鉴定费20000元由原告负担37698元,三被告负担13365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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