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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内蒙古诺门罕清洁煤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司勇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7328499-5
    执行依据文号 (2012)内民一初字第27—2号
    案号 (2017)内07执恢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2-21
    发布日期 2017-05-3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内蒙古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由内蒙古诺门罕清洁煤业有限公司于2013年1月30日前给付李志民、李贵山人民币3000万元及利息,其中1000万元的利息从2010年3月12日起算,2000万元的利息从2010年3月22日起算,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二、由内蒙古诺门罕清洁煤业优先公司于2013年1月30日之前给付李志民100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1年6月10日起计算,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三、由内蒙古诺门罕清洁煤有限公司于2013年1月30日前给付李志民差旅费103万元。四、内蒙古诺门罕清洁煤有限公司以位于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乌兰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用于建设内蒙古诺门罕清洁煤有限公司褐煤低温热解焦油加氢多联产循环示范项目原料煤供应系统的土地使用证作债务履行担保,在土地使用证办理后的一个月内为李志民、李贵山办理该土地证的他项权利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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