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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东莞市鑫胜模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陈正辉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06514586-8
    执行依据文号 (2017)粤1972民初5629号
    案号 (2017)粤1972执977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10-11
    发布日期 2018-06-1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限被告东莞市鑫胜模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苏州丰匙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7,267.08元及逾期利息(以4,438.8元为本金自2015年9月1日起、以11,089.18元为本金自2015年10月1日起、以1,739.1元为本金自2015年1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至清偿之日止)。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30元,已由原告苏州丰匙五金制品有限公司预交,由被告东莞市鑫胜模具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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