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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湖南意谱电动系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30300MA****EY06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湘0302民初347号
    案号 (2020)湘0302执182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10-09
    发布日期 2020-11-1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湖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原告湘潭九华创新创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意谱电动系统有限公司签订的《标准厂房租赁合同》于2020年1月22日已解除; 二、由被告湖南意谱电动系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腾空所租赁的湘潭九华创新创业服务中心第一期第14号栋标准厂房一层房屋并交付给原告湘潭九华创新创业服务有限公司; 三、被告湖南意谱电动系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湘潭九华创新创业服务有限公司厂房租金及物业管理费共计1,780,169.93元(计算至2020年4月10日)、宿舍租金及物业费共计20,089.53元; 四、被告湖南意谱电动系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湘潭九华创新创业服务有限公司厂房违约金117,288.8元、宿舍滞纳金为3015元(计算至2019年11月30日); 以上费用共计1,920,563.26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8,980元,减半收取9490元,由被告湖南意谱电动系统有限公司负担。 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湖南意谱电动系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腾空所租赁的湘潭九华创新创业服务中心第一期第14号栋标准厂房一层房屋并交付给原告湘潭九华创新创业服务有限公司; 二、被告湖南意谱电动系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湘潭九华创新创业服务有限公司厂房租金及物业管理费共计1,780,169.93元(暂计算至2020年4月10日,后续租金按合同约定支付至实际腾空之日止)、宿舍租金及物业费共计20,089.53元; 三、被告湖南意谱电动系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湘潭九华创新创业服务有限公司厂房违约金117,288.8元、宿舍滞纳金为3015元(均暂计算至2019年11月30日,后续违约金及滞纳金按合同约定支付); 以上费用共计1,920,563.26元。 四、驳回原告湘潭九华创新创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8,980元,减半收取9490元,由被告湖南意谱电动系统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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