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洞卫公罚〔2019〕9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温州市洞头东方罗马假日酒店有限公司公共场所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2019年7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温州市洞头东方罗马假日酒店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客房内供顾客使用的用品用具进行采样并送检,现根据2019年7月29日由浙江中环检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显示:茶杯1、被套2、床单2、毛巾2、枕套2的细菌总数检测结果均不符合GB9663-1996《旅店业卫生标准》中限值要求。我局于2019年8月6日收到检测报告,立即依法作出卫生监督意见书一份(编号:2019080602),责令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于2019年08月06日予以立案调查。 现已查明,该场所存在未按规定对直接供顾客使用用品进行消毒、保洁的违法事实。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2019年07月18日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共1页);2、2019年08月13日制作的朱XX询问笔录1份(共2页);3、朱XX居民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共1页);4、市场营业执照及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共2页);5、2019年8月6日制作的卫生监督意见书1份(共1页);6、浙江中环检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复印件1份(共5页);7、非产品样品采样记录单1份(共1页);8、洗涤交接单1份(共1页)。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19年9月3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洞卫公罚〔2019〕9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违法事实、证据采集、依据适用、拟作处罚以及救济权利等。当事人已明确表示放弃陈述、申辩,且在指定期限内也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已违反《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共场所经营者提供给顾客使用的用品用具应当保证卫生安全,可以反复使用的用品用具应当一客一换,按照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清洗、消毒、保洁。”的规定。依据《公共场所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并结合《浙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09-10 |
决定机关 | 温州市洞头区卫生健康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