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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磐(消)行罚决字〔2021〕0014号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现查明位于磐安县玉山镇玉岑山居的磐安图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消防控制室无人值班,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浙江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该行为属于一般违法情形。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二条,决定给予磐安图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磐安县恒业信用社(帐号:231000002465575000002)。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磐安县消防救援大队 2021年3月18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3-18
    决定机关 金华市消防救援支队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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