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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滨(消)行罚决字〔2021〕15000183号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现查明杭州富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泰衡大楼,消防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浙江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该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二条,决定给予杭州富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泰衡大楼)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于十五日内到杭州银行滨江支行缴纳罚款(银行账号:70708100443467300106)。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杭州市滨江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1年10月9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21-10-09
    决定机关 杭州市消防救援支队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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