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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渝保监罚〔2016〕23号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我局认为,中国人寿重庆市分公司上述行为构成未按照规定使用经备案的保险条款、费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七十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中国人寿重庆市分公司罚款30万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以下账户,并将缴纳罚款凭据的复印件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16-08-04
    决定机关 -
    法定代表人 赵国栋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