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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渝保监罚〔2013〕19号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我局认为,上述第1项行为违反《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八)项的规定。鉴于违法金额少,危害后果轻微,依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二条和《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中国人寿重庆市分公司罚款4万元。 上述第2项行为违反《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八条的规定。依据《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中国人寿重庆市分公司警告并罚款1万元。 以上合计决定对中国人寿重庆市分公司警告并罚款5万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以下账户,并将缴纳罚款凭据的复印件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13-04-17
    决定机关 -
    法定代表人 周多光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