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渝保监罚〔2011〕15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 |
行政处罚内容 | 上述第1、2项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涉案金额较大,本应从重处罚,但鉴于你公司对相关问题已经整改,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罚款34万元。 上述第3项行为违反了《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情节严重,依据《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给予警告并罚款1万元。 综上,我局决定对你公司给予警告并罚款35万元的行政处罚。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以下账户,并将缴纳罚款凭据的复印件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1-12-07 |
决定机关 | - |
法定代表人 | 张红路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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