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淳公(消)行罚决字〔2018〕0103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浙江汇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汇宇和庭)不及时消除火灾隐患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现查明由浙江汇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责施工的淳安县珍珠半岛汇宇和庭工地不及时消除火灾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浙江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决定给予浙江汇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淳安县内农商行(信用社)、农业银行、邮政银行各网点浙江政务服务网app、银联钱包app或支付宝扫描二维码。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淳安县公安消防大队 2018年5月3日。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8-05-03 |
决定机关 | 淳安县县公安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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