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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新无限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00056****2773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113民初3781号
    案号 (2020)苏0113执59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2-26
    发布日期 2020-03-3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江苏新无限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无锡金茂惠山医疗健康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借款本金2000万元、至2018年9月30日的利息6758333.33元,并自2018年10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支付逾期违约金和利息;二、被告江苏新无限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太仓金茂生物医药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借款本金1000万元、至2018年9月30日的利息3404166.67元,并自2018年10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支付逾期违约金和利息;三、被告江苏新无限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南京金投健康产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借款本金2000万元、至2018年9月30日的利息6175000元,并自2018年10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支付逾期违约金和利息;四、被告董华对被告江苏新无限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无锡金茂惠山医疗健康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太仓金茂生物医药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南京金投健康产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4488元减半后收取187244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92244元,由原告负担500元,二被告负担191744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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