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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京密市监工罚(2020)334号
    违法行为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五)项:“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五)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
    行政处罚内容 -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9-02
    决定机关 北京市密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