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连云港鑫泰物流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5320867-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0706民初7757号 |
案号 | (2019)苏0706执2739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6-10 |
发布日期 | 2019-11-18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连云港大吉塑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鼎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支付借款38317360.66元及利息(其中500万元从2018年1月12日起、300万元从2018年1月22日起、300万元从2018年1月31日起、1200万元从2018年2月1日起、180万元从2018年4月10日起、200万元从2018年4月12日起、110万元从2018年4月27日起、10417360.66元从2018年9月1日起分别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8%计算)。二、被告连云港益云金属工业有限公司、武文、江苏新晨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连云港鑫泰物流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连云港大吉塑业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债务时,原告江苏鼎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有权以被告武文质押的股权折价、拍卖、变卖优先受偿(以1500万元为限)。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3387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连云港大吉塑业有限公司承担,于付款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按照上诉请求金额计算)。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账号:10440301040009094(汇款后将汇款凭证交本院随卷移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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