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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宿环罚字〔2021〕(4)5号
    违法行为类型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之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 对擅自倾倒、堆放、丢弃工业固体废物并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的环境违法行为处壹拾万元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3-10
    决定机关 宿迁市泗洪生态环境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