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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上海华诚经贸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1000067****841B
    执行依据文号 (2017)鲁05民初176号
    案号 (2021)鲁05执29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7-26
    发布日期 2021-09-3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山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山东乐悠悠花生油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东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三路支行借款本金5000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自2017年3月21日起至2017年5月26日止,以50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1%计算利息,未支付的利息,按年利率8.1%计收复利;自2017年5月2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50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15%计算利息,未支付的利息,按年利率12.15%计收复利);二、被告上海华诚经贸集团有限公司、尤学永对上述第一、二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上海华诚经贸集团有限公司、尤学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山东乐悠悠花生油科技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原告东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三路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山东乐悠悠花生油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华诚经贸集团有限公司、尤学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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