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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广东盛恒昌化学工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60673****037Y
    执行依据文号 (2017)粤0606民初14667号
    案号 (2018)粤0606执997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本院
    执行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8-03
    发布日期 2019-01-3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广东盛恒昌化学工业有限公司、罗崇远、陈瑞玲、罗瑞玲、李健生、罗德恒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佛山市博泓贸易有限公司偿还剩余借款本金2821359.35元及利息(利息计至2014年10月25日为758.58元,此后的利息,以剩余借款本金2821359.35为基数按年利率24%顺延计算至六被告偿还该笔借款本金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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