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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中龙建庆阳热力发电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62100031****676N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甘10023652号
    案号 (2021)甘1002执27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1-18
    发布日期 2021-06-1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甘肃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中龙建庆阳热力发电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许玉荣工资83032元; 二、驳回原告许玉荣其余的诉讼请求。 (上述给付内容,限本判决书生效后15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中龙建庆阳热力发电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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