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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四川万家行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05492280-1
    执行依据文号 (2018)川0181民初423号
    案号 (2019)川0181执52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2-22
    发布日期 2019-02-2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四川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四川万家行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都江堰金都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5499837.61元; 二、被告四川万家行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都江堰金都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截止2018年8月9日的利息、罚息、复利共计476192.72元; 三、被告四川万家行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都江堰金都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从2018年8月10日起的利息、罚息、复利【计算方法为:以本金5499837.61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1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按照双方约定利率(借期内的本金按年利率9%标准计收利息,逾期本金按年利率13.5%标准计收罚息;对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年利率13.5%标准计收复利),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利息、罚息、复利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 四、被告四川万家行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都江堰金都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律师费71895元; 五、被告陶晓明、张红玉对上述第一、二、三、四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原告都江堰金都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对案涉抵押物【1、被告陶晓明、张红玉共同共有的位于成都市金牛区外西金牛坝金牛宾馆宿舍1栋1单元3层005号,面积83.51㎡的住房(成房权证监证字第2503641、2503642号);2、被告四川万家行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办理了动产抵押登记的JBD-121106-L-CHB、NO.TXL/4380、CDP-512设备】享有抵押权,即在被告四川万家行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第一、二、三、四项内容债务时,原告都江堰金都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有权以该案涉抵押物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七、被告陶晓明、张红玉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四川万家行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追偿; 八、驳回原告都江堰金都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924元,公告费300元,合计52224元,由被告四川万家行塑料制品有限公司、陶晓明、张红玉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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