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西和谐陶瓷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6098355****467Q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湘0102民初12221号 |
案号 | (2019)湘0102执9580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11-13 |
发布日期 | 2019-12-06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湖南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西和谐陶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原告裕融租赁有限公司支付租金756000元,并支付迟延利息(截止2018年10月31日的数额为3628.80元;之后的部分,按每日0.06%的标准计付至清偿款之日); 二、被告游雪松、王淑芳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游雪松、王淑芳承担保证责任后,均有权在承担的保证责任范围内向被告江西和谐陶瓷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裕融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1 386元,保全费4 313元,共计15 699元,由被告江西和谐陶瓷有限公司、游雪松、王淑芳共同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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