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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西和谐陶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53542467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赣0983民初5417号
    案号 (2019)赣0983执30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1-28
    发布日期 2019-02-2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被告江西和谐陶瓷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高安市兴鹏科技有限公司货款209439元并自2018年10月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利息直至付清款时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14元,原告高安市兴鹏科技有限公司承担1280元,被告江西和谐陶瓷有限公司承担413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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