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润圆地产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4873615-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浙0523民初4501号 |
案号 | (2021)浙0523执1394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湖州安吉法院 |
执行法院 | 安吉县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4-22 |
发布日期 | 2021-05-25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浙江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叶水荣、陈妙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安吉县科声磁性器材有限公司担保追偿款 2 5 8 2 0 8 0元及利息损失(自 2 0 1 8年 3月 2 0日起按年利率 6%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利随本清)。二、江苏润圆单县地产有限公司就本判决第一项中叶水荣、陈妙芳不能清偿部分的 1/ 3对原告安吉县科声磁性器材有限公司承担还款责任。三、江苏润圆地产有限公司就本判决第二项未能清偿部分在其欠缴出资 2 5 5 0万元限额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四、被告李南君就本判决第二项未能清偿部分在 5 0 0 0万元出资款限额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五、驳回原告安吉县科声磁性器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 2 8 2 6 6元,由叶水荣、陈妙芳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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