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东和昌集团物流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MA1K37YX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沪0120民初18659号 |
案号 | (2020)沪0120执恢223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5-07 |
发布日期 | 2020-05-15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上海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东和昌集团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搬离和归还奉贤区肖湾路511号租赁的第二幢第三层厂房; 二、被告东和昌集团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维超置业有限公司免租期租金人民币1,564,096.60元; 三、被告东和昌集团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维超置业有限公司连廊搭建费人民币103,044元; 四、被告东和昌集团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维超置业有限公司水电费人民币60,385.41元; 五、被告东和昌集团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维超置业有限公司房屋占有使用费人民币2,067,473.71元; 六、被告东和昌集团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维超置业有限公司第二幢厂房第三层的自2017年8月27日至实际搬离日止,按照每日人民币2,368.55元标准计算的房屋占有使用费; 七、原告上海维超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被告东和昌集团物流有限公司剩余的履约保证金人民币141,573.56元; 八、对原告上海维超置业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4,178元,诉讼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均由被告东和昌集团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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