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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银川瑞明太阳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64010062****5687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宁0181民初3797号
    案号 (2020)宁0181执22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灵武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灵武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1-14
    发布日期 2020-12-0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宁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银川瑞明太阳能有限公司欠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武分行借款本金2865000元、利息100716.74元,被告于2019年12月21日前向原告支付本金100万元、利息100716.74元、案件受理费15263元,并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向原告支付以本金2865000元为基数产生的从2019年5月21日起至还款之日的利息;于2020年12月21日前向原告支付本金100万元及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以本金1865000元为基数产生的从2019年12月21日起至还款之日的利息;下剩的本金865000元及期间产生的利息于2021年12月21日前付清; 二、被告张瑞明、腾月玲、张瑞红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张瑞明、腾月玲提供抵押物(位于银川市兴庆区长城东路367号营业房、银川市兴庆区和南街天成装饰材料市场3号楼30号营业房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建筑产权,土地所有权证号分别为银国用(2011)第22167号、银国用(2010)第25245号;房屋所有权证号分别为银房权证兴庆区字第2006017859号、房权证兴庆区字第2009018126号)价值范围内承担偿还责任;如被告银川瑞明太阳能有限公司不能履行调解第一项确定的给付义务,原告对处置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所得价值享有优先受偿。 案件受理费15263元(已减半),由被告银川瑞明太阳能有限公司、张瑞明、腾月玲、张瑞红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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