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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浙江润达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俞仙群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06562515-9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浙0784民初1603号
    案号 (2018)浙0784执430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浙江永康法院
    执行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9-04
    发布日期 2018-10-15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浙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由被执行人浙江金润工贸有限公司归还申请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永康支行借款本金470万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复利,由被执行人浙江金润工贸有限公司归还申请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永康支行借款本金470万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复利;由被执行人浙江金润工贸有限公司归还申请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永康支行借款本金460万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复利及律师代理费3万元;由被执行人浙江润达工贸有限公司、俞仙群、俞杰锋对上述第一、二、三、四项判决确定的款项在最高本金限额140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实现债权的费用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由被执行人浙江旺福工贸有限公司、俞仙红、胡仙宝对上述第一、二、三、四项判决确定的款项在最高本金限额120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实现债权的费用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申请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永康支行对被执行人俞仙群、陈高波所有的坐落于永康市东城香格里拉城市花园13幢3单元401室[房屋所有权证号:永康房权证东城字第00007480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永国用(2005)第3105号]的房屋拍卖、变卖、折价后的价款就上述第一、二、三、四项判决确定的款项在最高本金限额286万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实现债权的费用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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