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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南京长城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濮锦道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2175883-1
    执行依据文号 (2013)建商初字第00120号
    案号 (2017)苏0105执恢31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9-18
    发布日期 2018-08-0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江苏长城物资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东路支行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自2012年6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计算)。 二、被告江苏长城物资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东路支行律师费54351元。 三、被告南京长城建材有限公司、江苏顺天海运集团有限公司、濮锦仓、韩秀琴对被告江苏长城物资集团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其承担保证责任后,可向被告江苏长城物资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四、确认被告江苏瑞桓建设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苏长城物资集团有限公司本判决第一、二项债务中借款本金1000万元,利息、罚息、复利合计3006887元,律师费54351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其承担保证责任后,可向被告江苏长城物资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五、驳回原告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东路支行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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